不久前,公司因为业务调整,冯某所在的部门需要整体裁撤。公司便与包括部门经理张某在内的所有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大家都同意了。但在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上,冯某等几名普通员工对公司有了意见。
原来,这个部门的员工都是在公司初创不久便加入的,工龄都超过13年。该公司却出台规定,称为了“避免攀比”,向所有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工作年限的上限不超过13年。冯某等人提出异议,询问为何不能按照自己的实际工龄计算。于是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经济补偿年限可以由公司“一视同仁”地限定吗?冯某等人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希望问个明白。在这里,他们了解到,法律对于经济补偿年限计算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随意减少。监察员告诉他们,《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其中也有特殊情况,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随后,监察员来到该公司进行调查。在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后,监察员告诉大家,张经理工资较高,超过了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公司可以只计算12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公司给予他13个月的经济补偿,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对于冯某等工资并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普通员工来说,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他们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不能设置上限。
最终,公司改正了错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