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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维护权益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

    来源:中国就业网 时间:2017-08-22
    核心提示:作为劳动者的你,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吗?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是,作为劳动者的你,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吗?

      提交的材料一定要真实,这事关诚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应提交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真实信息、资料。

      让交身份证、押金等,千万别做!

      如果用人单位要收取劳动者的身份证、个人财物等,那该单位很可能是个皮包公司、假公司,劳动者交了证件或财物后,往往“人财两空”。另一种情况是,该公司是家不懂法律或不愿依法办事,经常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公司。加入这种公司,可能是劳动者痛苦的开始。

      “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你懂的!

      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有关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要写详细,这是必须的!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哪个市、县工作,劳动者就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具体区域,不能写成“某省”“中国”等,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区域,甚至以此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同样,工作岗位也应清晰详细,应写成诸如“人事主管”“销售经理”“客服人员”这类具体岗位,不能表述为“从事管理工作”“从事服务岗位”等。

      工资报酬一定要谈清楚,别怕难为情!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要不好意思“讨价还价”。一旦听信单位“按规定下发工资”的“忽悠”就签订了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计算劳动者工资基数时,对劳动者会相当不利。

      单位规章制度要看好,这个很重要!

      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很多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劳动者已知悉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字样的,劳动者一定要先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可听信单位的口头承诺或答复。

      主动收集劳动关系证据,多个心眼好!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论劳动者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还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应当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辨别合同是否有效,应多学点法律知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违反法律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妇女特殊保护的规定等,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应对照上述法条,仔细辨别劳动合同中有无相关违法之处。(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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