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老板、HR不愿意录用已婚未育大龄女职工,就是怕女职工入职后很快要孩子。随着二孩政策放开,有些企业变本加厉甚至要求不能再录用女职工。抛开员工性别比例不谈,单是企业谈“孕”色变的模样也够让人琢磨,难道孕期女职工真猛如虎?其实,企业怕的是孕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女职工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有真相。”
企业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内容,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并非只有第40条、第41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第39条。只要是孕期女职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任意一款,企业都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企业可以合法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但实际操作中大家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毕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属于特殊时期,如果企业为做好充足准备就冒然解除劳动合同很有可能给自己造成被动。那解除三期女职工要做哪些工作呢?
一、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制定程序不合法,或者在制定了规章制度后没有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都不能依次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规范
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员工,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而不能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则企业可以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
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就需要对此进行举证。如:孕期女职工严重违纪的事实、规章制度依据、解除程序等。证据材料可以包括:女职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本人签字确认的违纪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