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出台《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产假、期满后哺乳期休假、经期女性卫生费、不得降低孕妇工资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了明确。
《规定》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实际需求,作了几个方面的细化规定:一是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应当给予照顾。同时,明确了女职工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并由省人社等部门适时调整标准。二是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三是规定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包括产前15天),符合计生要求的女职工增加60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医学上视为生育行为,可以休产假98天。对难产或者流产等生育行为也给予适当的产假规定。四是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产假期满上班的,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婴儿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五是对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规定》在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还明确了保障女职工福利待遇的措施,便于用人单位执行。一是规定了女职工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是对参加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付作了规定。三是规定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四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五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赣仁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