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政策
一是覆盖全民。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是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支付、统一组织实施,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统收统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地区要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统一招标。目前不具备市级统筹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过渡,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市级统筹。
三是分担筹资。建立由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负担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年人均筹资标准按不低于25元筹集,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今后筹资标准可根据保障待遇的变化进行合理调整。大病保险基金暂按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筹集,年初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统筹区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四是提升待遇。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各设区市要将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费用,全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不低于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线的10-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五是放宽目录。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部分大病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通过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是加强衔接。各设区市要稳妥做好大病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新农合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的整合,加强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员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各类商业健康保险。
此外,《通知》还明确人力社保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和对大病保险开展财政监督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大病保险会计记账、财务核算和协议执行情况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