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在2007年初的时候受聘于某餐厅从事大厅服务员工作,虽然熊某没有与该餐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餐厅每月都将熊某的工资按时打到她的银行卡中,该餐厅工资待遇方面也很不错,熊某在这里工作的很开心。自2010年下半年,某餐厅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相当的紧张,员工的工资经常性的推迟发放,熊某看见这种情况便辞职了。被拖欠的2010年11、12月份的工资合计4000元,餐厅的老板李某承诺一个月后打到熊某的银行卡上,因为该餐厅的信用很好,所以熊某同意了。可一个月后,李某却以各种原因不断的推迟拒绝支付熊某的工资,加之熊某外出打工一时之间将这个事情忘记了,直到2014年7月份熊某才向劳动监察局投诉。经查处,某餐厅虽然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而熊某却没有在2年之内进行投诉,已经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劳动监察保障机构将不再查处。
[评析]
劳动保障监察的查处具有时效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办、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即上述规定的2年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忠告所有的劳动者,应该多学习《劳动法》等相关知识,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是具有时效的,劳动者发现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及时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千万不要听信用人单位的只言片语,姑息养奸的结果到头了受到伤害的还是劳动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