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如此高温下,仍然有许多劳动者还需坚持在室外工作,忍受着烈日的暴晒,却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高温工作者应当享有的高温补贴福利。
高温补贴 政府早有规定
高温补贴事关民生,政府自然有责任出台相关措施保障人们的正当权益。事实上,各地政府早已出台有关高温补贴的相关规定。
2013年北京高温补贴标准就规定,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同时,用人单位要做好对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发放工作,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而杭州目前的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广东也对高温补贴制定了相关规定:在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广东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尽管各地都出台了针对高温补贴的相关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企业并没有按照规定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
企业为何不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而发放的一项福利。高温补贴本来应该是室外露天工作者理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何许多企业仍然不发放高温补贴呢?
按理说,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来规范企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问题才对。然而事实上,虽然制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具体的实施层面上,还相当缺乏权威性、可操作性。
广东省规定,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山东、四川等多地对于未发放高温津贴的企业也都有相应的处罚条例,但仍然无法有效保障高温补贴的发放。
一是这些规定往往由一个地方的某个部门出台,缺乏权威,劳动保护主体部门不明确,在监督、行政执法、纠纷处理等问题的处理上,容易在各部门的“怠慢”中搁浅;二是规定本身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模棱两可,难以有效实施,例如何为高温作业?休息时工资、津贴如何?等等;三是关怀的力度不够,显得不足为道,例如陕西一日给工人补偿1.2元,恐怕还不够买一瓶农夫山泉的。多数企业至今落实不到位,八成人难以足额拿到高温津贴。
更主要的原因是,发放高温补贴,无疑会导致企业人力成本的增加,而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压力更大。部分企业效益不佳,按时发放工资已经困难,其他福利更是无从谈起,而这直接导致了许多企业并不愿意给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另外,许多中小型企业法律观念不强,以提供的清凉饮料冲抵高温津贴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另外,员工极少维权或根本不维权也是高温津贴无法足量发放的原因之一。据了解,许多长期在室外露天工作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高温补贴。消息不灵通,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他们无法了解到政府的相关规定,维权根本无从谈起。也有部分没领到高温补贴的工作人员虽然了解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却不敢维权,只因维权成本太高。更有包工头直接辞退讨要高温津贴的农民工的事件,还说出“不要高温补贴的工人多的是”之类的言论。为了保住饭碗,许多人不得不对于不发放高温津贴这种行为忍气吞声了。
足量发放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人性的关怀与价值的认可高温天气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
高温劳动保护和高温补助应该得到法律关怀和制度保障,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公民的健康权,明确高温劳动保护的主管部门,并针对高温条件下职工作业如何进行劳动保护给予具体规定,对从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热等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给予具体规定,对高温劳动保护补助也予以明确,对维权者予以保护,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企业也应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足量发放高温津贴,不仅是对员工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保护,更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力手段。“高温关怀”,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各级组织真正为职工谋福祉的内在要求,也是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措施。同时,“高温关怀”还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广大高温工作人员也应积极了解相关规定,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积极主动维权,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