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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带薪休假须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来源:三秦都市报 时间:2013-05-14
    核心提示: 昨天,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昨天,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意见》要求,各单位要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认真履行。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就地就近休假。
     
      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对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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