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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上缴红利比例酝酿上调 专家称现有比例太低

    来源:华夏时报 时间:2013-02-17
    核心提示: “财政部门正在会同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制定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提取比例,同时优化支出结构。”接近财政部的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近日对《华夏时报》记者称。
       “财政部门正在会同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制定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提取比例,同时优化支出结构。”接近财政部的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近日对《华夏时报》记者称。
     
      对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提取比例的具体幅度,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定调: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目前,资源类央企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为15%,一般竞争类央企的上缴比例为10%,军工科研类央企的上缴比例为5%,烟草类央企为20%。
     
      据上述消息人士称,这四类央企上缴红利的调整比例不会“一刀切”的都是5个百分点,资源类、垄断类和烟草类的央企调整得会相对多一些。而他更倾向于一次性把5个点调整到位,而不是分批次调整。
     
      上缴比例仍偏低
     
      在今年的第1号公告中,国家审计署便直言不讳地指出,“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完整”、“现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比例仍偏低”等涉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若干问题。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数据亦佐证了审计署的观点: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875.07亿元;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823亿元,比前年执行数增加65.64亿元;而2011年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中央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14943.9亿元,实现净利润11115亿元。简单测算,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央企利润上缴比例不足10%。
     
      “目前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上的问题比较多,不足为奇,因为央企上缴红利的光景不过5年。”财政部财科所一位专家对本报记者说。
     
      据他介绍,2007年之前,央企只纳税,利润不用上缴;从2007年开始,央企才告别不缴红利的历史。
     
      按照2007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上缴红利的央企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资源型企业,收取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收取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规定暂不上缴。
     
      此次入选第一类的企业包括中国国电、中石油、中石化、神华集团、国家电网、中移动、中国烟草总公司等;入选第二类的包括中国铝业、中国南车、宝钢、中国国航、招商局集团等;中国核工业集团入选第三类。
     
      2011年又做调整,央企按收取比例具体分为四类:前三类分别上缴税后利润的15%、10%、5%,第四类为免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两家政策性公司,它们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同时,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烟草总公司虽然还在第一类企业之列,但其2012年上缴的红利已经提高到了20%。
     
      五年时间,央企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从无到有,而且还有5到10个百分点的上调。不过,一些业界人士对此颇有微词,他们认为,国企红利征收依然存在范围小、力度小的问题。
     
      国资专家、北京求是联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林就持有这样的观点,他认为,对于一些资源性、垄断性的公司,应该大幅度提高收取比例,20%太低了。
     
      “对这些企业来说,如果不上缴红利,其利润就会有被企业内部集团占有的危险,这也不符合国家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安林称。
     
      而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的观点则更为“激进”:一般央企的收取比例应该达到50%才行,像中国烟草总公司这类公司,甚至应该达到100%,否则国家办国有企业有何意义!
     
      一次性调到位?
     
      事实上,关于提高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讨论,近几年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改革难度很大,主要原因是牵扯到太多的利益分配。
     
      去年3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今年将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从完善财政体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健全税收制度改革三方面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其中,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作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被给予了特别强调。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次将地方国有资本纳入经营预算。
     
      对此,上海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表示,将尚未纳入预算体系的国有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后,除可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外,也有利于全社会分配制度改革的落实。
     
      但在另一些人士看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需要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综合考虑,现阶段不宜过高。
     
      国资委人士称,既要考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也要考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要处理好企业自身经营积累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需要的关系,避免计划经济时期“寅吃卯粮”、“杀鸡取卵”等问题的再次出现。
     
      此外,在央企“红利”的征缴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思考。一位国资专家对记者说,比如,扩大央企红利的来源,突破目前以净利润为主的单一结构,将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真正纳入其中,又比如在国有股权已经多元化的情况下,研究产权关系复杂的企业如何征缴的问题等都需要研究。
     
      尽管改革难度很大,但随着改革深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比例提高一事已刻不容缓。
     
      国务院日前批转的《意见》提出,要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
     
      “上调的目标已经确定,关键看是一次性调整到位,还是分次调整?按照惯例来看,会一次性提高5个点,2011年的那次调整就是这样。”上述接近财政部的消息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该《意见》还提出,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将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祝波善认为这更有新意,“过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很大一部分在国资系统内封闭分配,或用做国企改革,或者给亏损央企注资,现在明确增量部分用于社保等民生支出,无疑会使国有资本收益为社会公共分配做更多贡献,这也回归了国有资本收益的本意。”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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