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北京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并于2007年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5月中旬,王女士与丈夫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6月初,她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查出已怀孕12周。随后,王女士因先兆流产在家休病假。
得知王女士怀孕后,公司曾以王女士在离婚后怀孕属于计划外怀孕且未能办理生育服务证,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她终止妊娠,被王女士拒绝。公司为此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之后,王女士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去年12月,劳动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该结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需与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庭审中,王女士认为,自己不属于计划外怀孕。她怀孕期间,原告公司无权解雇她。
顺义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作出的王女士属于“计划外生育”,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王女士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