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是: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10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1元调整为10.6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2元调整为10.7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920元调整为1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3元调整为10.8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我省于1995年由省政府发布《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首次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同时确定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此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先后6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今年是第7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增加150元,平均增加幅度为16.5%。
各类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广大劳动者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内容,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通过工会反映或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借助政府、工会组织的力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曝光和处罚,共同促进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