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先生是南方航空公司的一名机长,由于他向公司提出了解约请求,被航空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索赔赔偿金、违约金及住房补贴等合计950万元。
原告南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起诉称,1988年9月至1992年7月桑先生由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出资予以培训,进入民航飞行学院学习,毕业后,桑先生至北方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后依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组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后,桑先生与北方航空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并实际履行。南方航空公司与桑先生协商一致,安排其到北京从事飞行员工作并接受公司管理。
2008年南航北京分公司与桑先生变更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8年10月20日至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时止。”此后,南方航空公司与被告还签订了《长期调动协议书》,约定“桑先生自愿一直在北京分公司工作,南航公司授权北京分公司与其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变更后的工作、行政、组织等关系由北京分公司进行管理。”
2010年12月30日,桑先生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多方挽留。但桑先生于2011年2月24日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南航公司认为,桑先生在公司工作,由一名学员最后成为一名飞行教员、成熟机长,经历了初始培训、各种机型的改装培训和后续培养、复训等过程。公司为此支付了巨额的培训费用和管理费用。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桑先生如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将造成公司巨额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桑先生支付赔偿金450万元,违约金450万元及返还住房补贴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