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我从新华网读悉:财政部副部长李勇表示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已没有悬念,在考虑各方意见后,个税起征点上调将充分照顾到中低收入人群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透露,个税调整方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总体上看个税起征点上调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这是财税官员近期首次就个税起征点上调发表看法。
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但未公布调整的具体内容。随着近年中国基尼系数升高贫富差距加大,作为命运多舛广受诟病的税种,个税调整再度成为两会热门话题和公众关注焦点理所当然。作为税务人员,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作为关乎全民利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最重要的民生税种,其改革远非一个起征点可以担当,除了起征点,个税改革起码还有五道题要破。
第一、还须简化税目设置。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设置的税目有11类,实行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对税法列举的所得种类按不同税率课征所得税,对税法未明确列举的所得不征税,如是设计不能全面真正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第二、税负还须尽量均衡。现行个税法规定了各税目的扣除方法和税率,容易导致相同所得不同税负。比如:甲有5000元工资薪金收入(假设扣除2000),其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25元,税后所得为4675元;乙有5000元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缴个人所得税为800元,税后所得为4200元。故此,只有统一扣除方法和税率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税负。
第三、扣除费用还须体现消费差异。目前,个税法规定了统一的扣除费用标准,实现同类税目同所得同税负,但地区消费水平存在差异会产生实际所得差异。因此,变统一扣除费用为消费差异扣除费用十分必要。也即:费用扣除标准同地区消费水平结合起来,实现高消费高扣除,从而使得个人在正常消费后所得大体相同。
第四、还须简化税率设置。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设置的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在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的11个大类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应税所得项目,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如是既不方便掌握计算,也不能体现公正、公平。
第五、还须实现征收单位家庭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皆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不能反映家庭综合收入和税负。如:有人口相同的甲乙两个家庭,甲家庭有一人工作,取得5000元工资薪金收入(假设扣除2000),其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25元,税后所得为4675元;乙家庭有二人工作,每人有4000元工资薪金收入(假设扣除2000),每人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75元,每人税后所得为3825元,家庭税后所得为7650元。甲家庭税负为7%,乙家庭税负则为5%,产生了家庭低收入高税负的怪现象。是故,只有实现征收家庭化才能反映出纳税人综合纳税能力,进而贯彻量能课税原则。
当然,破五道题好说难做,由于现时受传统人口户籍管理理念和国民身份信息技术限制,个税征管确实存在个人和家庭收入信息监控技术难题,破解五道题尚存在诸多技术路障,难以毕其功于一役,还需要分步攻克各个击破。令人欣慰的是,在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今年将会分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着重考虑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个人所税税改革的灿烂明天。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最重要的税种之一,无论怎么改,“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不会改。换言之,只要不符合这一基本原则就要改革修正;尽管五道题难以一次拿下,但方向和意志不能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