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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肝五项”检测叫停成一纸空文 在哈市仍是就业门槛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时间:2010-09-08
    核心提示:乙肝歧视在就业求职中仍普遍存在,要想打破“歧视门”,依然任重道远。
     东北网9月7日讯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通知明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半年过去了,日前,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乙肝歧视在就业求职中仍普遍存在,要想打破“歧视门”,依然任重道远。

      乙肝携带者:研究生求职屡战屡败

      今年26岁的张强(化名)是哈工大的研究生,上学期间文化课一直名列前茅,因为患有乙肝大三阳,使得张强在求职中屡屡碰壁。在过去两年中,张强三次以考试总成绩第一的身份考进三所不同的事业单位。其中两次是在入职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后,单位以不适合职位要求为借口拒绝录用张强。更让张强备受打击的是,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一个月后得到了领导认可,可即将破格转正时,在单位组织的集体体检中被检出乙肝后,单位无缘由的将张强辞退。2010年4月份,张强再次以总成绩第一的身份考进一家仅招录一名员工的哈市某机关事业单位,但是想要进入该单位仍要通过入职体检关,其中一项体检内容就是乙肝五项检验。

      张强的父亲,已年近60岁,他告诉记者,在张强单位组织入职体检期间他一直悄悄地跟在后面,担心由于乙肝再次成为孩子就业门槛。在讲到孩子的就业遭遇和遭受的歧视后,张先生竟当着记者的面掩面而泣,“孩子的妈妈一直在自责,总是反复地说,为什么携带乙肝病毒的不是父母。如果仅是因为得了乙肝就毁了孩子的前程,我们死的心都有!”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张强所面临的问题不是个例。8月23日,记者陪同一位乙肝患者刘先生到一家外企应聘设计师,各方面考核都通过后,对方一听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便没了消息。自此,刘先生虽有着研究生的学历,但连续5次求职均屡战屡败,原因都是用人单位当得知他的“病史”后婉言拒绝,而理由大多是“工作压力较大可能你的身体会吃不消。”随后,记者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又分别应聘某广告策划公司与某服装公司区域经理一职,负责人均表示:“那不行。我们公司有明文规定,体检要查乙肝,一旦发现,一律不用。”记者向该负责人一再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传染,但负责人仍拒绝。

      用人单位:“公司不愁招不到人,不如招个更健康的”

      记者在哈市多家用人单位和体检中心了解到,目前“乙肝五项”仍是大多数企业入职员工健康检查的重要指标。哈市某公司人事部经理王先生告诉记者,所有企业在新员工的体检项目中都要求检查乙肝,对于企业来说,新员工的挑选空间比较大,自然觉得没有必要冒这个风险。这样做不光是考虑到自身,更多是为消除企业其他员工的顾虑,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而且,新员工的入职体检是对人才的最后一道筛选程序,毕竟公司的员工中午都在食堂集体用餐,如果其中存在乙肝患者,那么其他员工会认为工作环境存在健康隐患,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他还表示,之所以不录用乙肝患者,并非歧视他们,而是现在应聘者众多,公司不愁招不到人,还不如招个更健康的。

      “乙肝五项”:“明检”变“暗检”

      随后,记者来到哈市一家医院体检中心发现,“乙肝五项”仍在健康体检之列。“一个月来,我们平均每天接待100多名体检者,其中有单位组团体检,也有个人进行体检,‘乙肝五项’几乎是必查项目。”该体检中心负责人介绍,组团体检的单位涉及银行、医药、保险、外贸等各类企业,而体检项目中大多包括“乙肝五项”。

      “就算有明文规定,检查乙肝也不好控制!”该负责人介绍,医院提供的体检表上乙肝五项从来都不是必选项,但是用人单位都会主动提出来检。他告诉记者,“就算明文规定了不让检查乙肝,也很难避免。有的单位在体检时根本就不说是做入职体检,因为抽血在各种体检里都是必要的,乙肝五项检查在查血时完全可以捎带进行,可以不体现在体检单上,体检者对此可能毫不知情,然后用人单位可以用其他理由拒绝录用当事人。

      卫生部门:用人单位不必谈“乙”色变

      “乙肝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省卫生厅疾控处工作人员介绍,乙肝病毒只能经血液、母婴、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感染乙肝病毒的可能性极其低。根据目前掌握的医学文献资料,国内外尚没有因日常生活接触而感染乙肝病毒的确诊病例。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2002年开始,我国已经正式将乙肝疫苗纳入新生儿计划免疫,适龄幼儿对病毒基本都有免疫力。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五项检测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而且,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基本是在幼年时感染乙肝病毒,成人感染者少之又少。因此,人们完全不必见乙肝携带者而色变。

      记者就此问题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劳动部门表示,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制止、纠正,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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