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显性化”现象
有关调查显示,68.98%的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这项歧视主要针对女性。43.27%的高校毕业生被访者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是男性,6.16%的高校毕业生被访者遇到用人单位明确要求性别为女性,而这种要求背后最主要的考虑是--用人单位考虑到女性在生育期间可能给单位增加经营成本。调查中发现,户籍地域、身高、长相、未婚或生育方面、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要求,是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求职者的明显歧视。
调查显示,我国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现象比较严重,其中地域歧视和户籍歧视成为最为严重的歧视之一,各级各类红头文件将这些就业歧视制度化。
“很多单位明确说只要男生”,刘莹气愤地说,“我不明白许多单位招文员为什么不考虑女生,一些机关单位居然宣称招公务员只限男生。”
35岁,原本是人生中最富激情、最富创造力的年龄。然而,现实生活中,35岁却似一道无情的坎横在中国众多年轻的“老”求职者面前。尤其当越来越多的大龄研究们被多种职业拒之门外时,他们的就业正遭遇无形的年龄歧视。
45.96%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身高长相有明确要求,以貌取人的现象在大学生求职过程中较为突出。43.2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年龄有明确要求。
北京某外资医药研究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周春明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确会设立学历门槛。“我们公司招聘应届毕业生的时候,都是倾向于要研究生。”
就业歧视难成就“人才强国”
一方面我们在呼吁“不拘一格降人才”,另一方面却是不少人还没有成为人才时,便已倒在“就业歧视”的路上。
“反歧视涉及人格尊严,关系到人的幸福和发展。人格尊严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平等对待。歧视会影响到人的潜力的充分发挥,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社会歧视严重还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打破就业歧视“潜规则”路在何方?
面对就业歧视泛滥现象,笔者以为,一方面,政府机关要带头清理、纠正自身用人歧视条款,营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保护公民平等参与就业竞争的权利。
“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有了一些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但已有的规定多是权利宣示性、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差,关于就业歧视的基本概念甚至还没有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蔡定剑认为,弥补相关法律上的缺失势在必行。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B、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民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自身情况,充分了解将要选择的行业及企业的用人特点和工作需求,在择业时做到有的放矢。另外,就是要有积极的心态,主动调整自己,储备职业技能。大学生还应更加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见习工作,相信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对具有良好习惯和出色工作能力的求职者视而不见。
结合自己的实际能力及时修正和调整自己的期望值。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新理念。要坚信寻找到的新“归宿”,能够帮助自己实现技能、人脉、资金或其他资源的积累,能够为获取自己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深厚的基础。
他山之石
第一,法学角度,认为性别歧视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应该以法律的武器加以解决。第二是社会学视角,将性别歧视与社会文化原因相联系,强调女性的自主和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