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台的《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本市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经费核拨方式、政策惠及群体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为鼓励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本市自1998年起实施补贴培训政策。到2009年,本市累计有298万人次参加社会化技能培训,其中,中高层次培训比例在60%左右。十多年来,全市共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近280万本,其中,中级以上占45%。日前,在总结以往补贴培训工作经验基础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据介绍,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该《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培训补贴机制,优化了培训补贴政策,强化了补贴培训目录的导向作用,提升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长远来讲,将有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以往补贴培训政策相比,《暂行办法》在五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将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政府的补贴。
调整一:补贴直接核拨给个人
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时,按培训机构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支付培训费,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划拨到学员个人的银行账户内。当然,对支付全额培训费有困难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人员这些弱势群体,特别是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暂行办法》没有“一刀切”,而是予以适当扶持,允许其先支付一部分培训费,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经费按规定分别核拨给学员和培训机构。
解读:原来培训补贴与劳动者不直接发生关系,而是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名义补贴给培训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培训机构是直接的政策受益者,也最有动力。现在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给劳动者,劳动者就能真实感受到培训补贴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这样既能让他们更加珍惜补贴培训的机会,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有利于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有利于促进培训质量的有效提高和培训市场的长远发展。
调整二:非沪籍人员也可能获补贴
外省市户籍且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外省市生源的学生,参加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和本市生源学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解读:原来来沪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化培训一直没有纳入补贴范围,仅仅对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在岗农民工参加培训给予专项资金补贴,这对于同样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来沪从业人员来说有失公平。此次政策调整后,他们参加中级以上补贴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享受50%培训费补贴。此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此次也首度纳入补贴范围,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或鉴定,促进他们毕业后顺利就业。
调整三:定向培训补贴标准有提高
对按照企业岗位要求开展的非职业资格类的定向培训,补贴标准提高了25%以上。
解读:定向培训是最能立竿见影促进就业的一种培训形式。提高定向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以增强培训机构对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的积极性,也可以进一步分担用人单位岗前培训的资金压力,更有效地促进就业。
调整四:在校生多了鉴定费补贴
在现有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单项鉴定费补贴,鼓励在校学生通过参加中级补贴项目的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解读:本市自1998年实施培训补贴政策以来,都是对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给予培训费补贴(含鉴定费用补贴)。此次在保留对在校学生培训费补贴政策的同时,增加了对参加中级鉴定且合格的在校学生给予单项鉴定费补贴的政策,鼓励学生在走出校园以前就取得择业的“敲门砖”。
调整五:直接参加鉴定也有补贴
通过实施补贴,鼓励劳动者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方式,直接参加高级以上补贴项目的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解读:原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给予补贴。但是对那些因工作等原因没有时间来参加培训,却因常年在本职岗位上工作或通过自学已达到较高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一直没有相应的政策通道。为此,此次政策调整中增加了岗位成才、自学成才的补贴,鼓励这部分人群参加鉴定取得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其技能水平得到相应的认可。
◆哪些对象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答:1、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人员:
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在职从业人员(其中也包括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其他按有关规定批准的人员,如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等。
2、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以下人员: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来沪从业人员;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外省市生源的毕业学年学生。
特别提醒:劳动者的身份状态以申请补贴培训项目时“上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本人的身份状态为准,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在培训机构注册报名参加培训的,需重新确认身份状态。
◆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人员参加补贴培训或技能鉴定,可以享受多少补贴?
答:根据补贴对象参加培训或鉴定的情况不同,可以享受不同种类和额度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培训费补贴(包含培训和一次鉴定两部分补贴费用)
以下补贴对象在本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费补贴:
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任何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在职从业人员(含来沪从业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上培训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补贴培训目录内已标明,下同)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或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经批准的其他补贴对象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2、鉴定费补贴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外省市生源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的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鉴定费补贴。
3、自学成才、岗位成才补贴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方式,未经培训直接申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相应补贴。
特别提醒:如果首次考核鉴定不合格的,只要在首次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的,同样可以享受培训费补贴或鉴定费补贴,但补考费用须自理。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没有额度限制或次数限制?
答:补贴对象一般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已获得相关证书的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但在以下情况下,补贴对象可在一年内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过一次培训费补贴后,年内因就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训的培训费补贴;
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能力项目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开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过一次鉴定费补贴的,还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特别提醒:补贴对象在本次补贴经费核销(或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承诺放弃本次经费补贴)后方可享受下一次补贴。
◆实行补贴到个人的机制以后,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时支付多少培训费呢?又如何享受培训费补贴?
答:1、关于支付培训费。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高级以上补贴培训、在职从业人员、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补贴培训,应根据培训机构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培训机构支付全额培训费。
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补贴培训的,应向培训机构支付规定补贴标准50%的培训费;其中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向培训机构支付规定补贴标准25%的培训费。
2、关于享受培训费补贴。补贴经费按以下方式和比例核拨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1)对鉴定合格的补贴对象,自获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核拨补贴经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补贴培训,补贴经费按补贴标准的50%核拨。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补贴培训,补贴经费按补贴标准的25%核拨。
除以上情形外的补贴对象,补贴经费按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核拨。
2)对参加高级以上补贴培训但鉴定不合格或自鉴定之日起一年内放弃补考的补贴对象,补贴经费按照鉴定合格应享受培训费补贴额度的50%核拨至个人银行账户。
如要进一步了解补贴培训新政策具体内容和办事流程,可登录职业培训服务网(www.12333sh.gov.cn/wsbs/zypxjd/2007zpsy/index.shtml)或到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