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为单位服务22年,被告知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诉至法院后,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梁某1985年进入北京市水利工程基础处理总队工作,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水利工程总队与其签订合同。2002年水利工程总队分立,成立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总队为该公司股东之一。随后,梁某进入京水公司工作。2007年5月,京水公司通知梁某不再续签合同,梁某认为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梁某申诉至劳动仲裁委,仲裁委认为公司应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梁某在公司服务不满10年,因梁某与水利工程总队的合同已解除,公司和梁某是2002年7月签订的合同。
一中院认为,梁某在水利工程总队工作时间应连续算在京水公司工作时间内,梁某在京水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终审判决公司应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