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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可有条件"双重赔付"

    时间:2009-08-28
    核心提示:新华网杭州8月27日专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近日发文明确提出,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的,在依法获得侵权损害方赔偿的同时,也有条件地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
    新华网杭州8月27日专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近日发文明确提出,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的,在依法获得侵权损害方赔偿的同时,也有条件地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今后发生工伤事件,职工既可以依法向第三人索取侵权赔偿,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只是在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此外,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目前在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浙江省政府要求各地可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用人单位出资部分,可以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等方法加以解决。

        尚未出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设区市都要在今年10月底前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2010年底前将所有“老工伤”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截至2008年底,浙江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61.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此前提出的“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工伤保险扩面阶段性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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