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杜女士是某公司员工。杜女士2018年怀孕,到2019年4月共休了128天产假。
产假结束后,杜女士回到公司上班。
11月,杜女士申请休年假,公司认为她在2019年已休了128天产假,产后工作期间每天也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杜女士同意不休年假,但要求支付年休假期间相应的3倍工资,杜女士的要求被公司拒绝。
那么问题来了,杜女士休过产假以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分 析
我们先看看年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包括三种情况:
1.本单位连续1年;
2.在其他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年;
3.外单位与本单位连续相加满1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见: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依 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期内容参考:北京工会法律援助、金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