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郝女士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到2021年6月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她因为怀孕身体不适,请病假到10月8号,并递交了在此期间的诊断证明。
10月18号,公司以郝女士从10月9号起 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该公司应该继续履行与郝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什么呢?
解释
首先,公司在《职员手册》中明确了三种“旷工”情形,但是郝某没有及时递交假条的行为,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所以,据此认定郝女士旷工缺乏依据。
其次,因身体状况不能正常上班期间,郝女士已经多次向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供了诊断证明,公司知悉她的病情,10月9号之后她没能及时递交诊断证明的做法不妥,但确实是因病休息。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凡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在本案中,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明确郝女士的行为构成“旷工”,因此,在公司知晓郝女士的病情,而且并非是她故意不提交诊断证明的情形下,以旷工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因此,郝女士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