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李某到甲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9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甲公司将李某调入下属关联子公司乙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一职,工资由乙公司发放。
2018年9月,乙公司欲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愿意支付李某3个月的经济补偿。李某愿意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自己从甲公司调入乙公司时,甲公司没有向自己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且该工作调动并非自己主动提出,所以乙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算上自己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
经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劳动者被派至原公司的下属关联子公司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仲裁结果
裁决乙公司支付李某6个月的经济补偿。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李某调入下属关联子公司乙公司工作。该工作调动并非李某主动申请,且甲公司并未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故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李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与其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根据经济补偿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