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工作年限是多少年,公司的两次考核他都没通过,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合法权利!”
为了该不该解除张先生的劳动合同,某快速消费品公司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和张先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王经理争执了很久。刘经理是新上任的职业经理人,“新官上任三把火”,其中一把火就“烧向”了公司以往的考核制度。刘经理认为,公司传统的考核制度太低级,无法充分考核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潜力,于是设计了一套全方位考察员工综合素质的考核措施,在有的部门甚至要考核员工设计报表、制作ppt的能力。这一考核制度虽然得到了大多数员工的认可,也通过民主程序写进了规章制度,但一些年龄偏大、对各种工作软件应用得不大熟练的老员工,在考核中就比较吃力了。张先生就是其中一员。他最终没有通过考核,在经过培训后,仍然无法通过考核。于是,刘经理代表公司,以张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他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张先生在这家公司的工龄已经有20多年,他没想到自己临退休了还要被解雇,十分不安,便请求部门负责人王经理为他说情。于是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但王经理无法说服刘经理,刘经理也不想因为解雇一名员工而让业务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产生隔阂。于是双方商定,去找第三方权威机构判定是非。他们来到所在工业园区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咨询。了解了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后,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的确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适用这一条款也有例外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的情形正是如此。因此,即使他两次考核均未达标,公司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经过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做工作,刘经理代表公司收回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子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