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7年3月2日,张某某进入某汽车4S店,从事基础汽车护理工作。2017年6月中旬,张某某口头提出离职,上班至2017年7月2日。后张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某汽车4S店在庭审中对张某某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工资标准均无异议。但辩称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张某某是作为学徒在汽车4S店学习汽车基础护理,学习期间学费六千元,因张某某学习完后继续在汽车4S店上班,便没有收取张某某的学费。汽车4S店认为张某某作为学徒,没有必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张某某对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期间,作为学徒学习汽车基础护理,没有异议。
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显示,2017年3月至6月,某汽车4S店每月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支付张某某工资。某汽车4S店辩称,支付张某某的费用为生活费,并非工资。
仲裁请求
请求依法裁决汽车4S店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7470元。
争议焦点
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期间,张某某作为学徒,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某的部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张某某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701元。
律师解析
张某某自2017年3月2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虽然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双方约定是学习阶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辩称因张某某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是学徒,汽车4S店没有必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根据上述法条,对于张某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由于用人单位已支付张某某正常工作期间的一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张某某另一倍的工资。对于张某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用工提醒
“学徒工”只是用人单位的说法,并无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