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玫于2013年12月3日入职于艾维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行政专员,主管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劳动人事工作,月薪3500元。
2014年12月2日,公司有8名员工(包括小杨)劳动合同到期,小杨主管着为这些员工续签及3名新进人员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唯独小杨自己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予续签。今年3月4日,小杨因又找到工资待遇更好的企业,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的辞职申请,公司未批准小杨的辞职要求。之后,小杨找过公司领导几次,但都没有结果。自4月3日后,小杨就未再到公司上班。5月下旬,小杨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3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由用人单位造成的。对于续签劳动合同也是同样执行此法律条款。
具体到本案,小杨未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个人原因所致,因为公司主管劳动人事工作的是她自己本人,公司并不存在不签合同的主观故意。因此,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小杨,故其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仲裁委遂驳回了小杨要求艾维力公司支付其3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