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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承担保密义务 企业是否应支付保密费?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时间:2015-01-21
    核心提示:企业之间的竞争有时候就是核心技术秘密的竞争,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如何规范员工的保密义务,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
     企业之间的竞争有时候就是核心技术秘密的竞争,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如何规范员工的保密义务,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今天劳动派(微信号:laodongpai)就和大家分享员工的保密义务。
    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那么,企业要员工承担保密义务,是否应当支付保密费?
    王女士在A研发公司任职,担任技术支持部经理,2013年6月离职,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刘先生保证不将本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王女士认为原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原公司就应向其支付保密费,否则不承担保密义务。
    从法律层面讲,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且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企业支付保密费用为前提。因此,企业不支付保密费用,劳动者也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故,本案中,王女士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可以要求王女士承担保密义务而无需向其支付保密费用。
    之所以提起保密义务的履行大家会认为应以企业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是因为很多HR在认知上存在误区,常常混淆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下面将为大家梳理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业务的不同之处。
    内容
    基础不同
    侧重内容不同
    期限不同
    违约责任不同
    法律直接规定;
    劳动合同附随义务
    不能泄露商业秘密,即不能“说”
    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保密义务就存在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约定违约金
    竞业
    限制
    义务
    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而产生
    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不能“做”
    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可以约定违约金
    对企业而言,即将离职的老员工是极度危险的,其职位越高,危险系数越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业务关系渐渐掌握了工艺、生产技术和管理诀巧,一旦条件成熟,就踢开老东家,自成一脉,参与竞争。对此,建议HR注意以下几点:
    (1)做好离职交接工作,以书面形式明确员工离职时交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必须交还的资料;
    (2)员工个人档案中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最大限度的涵盖其接触的大涉密范围;
    (3)要求离职员工书面承诺应交还或销毁全部涉密资料,包含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资料等。
    今日重点
    1、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用;
    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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