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今日起施行。《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次作出规定,确定劳动报酬除了包括工资,还包括奖金、加班费等,并规定拖欠救命钱和教育钱最高能判7年,还明确了该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出台背景
恶意欠薪首次入刑司法实践遭遇问题
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恶意欠薪入刑,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法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截至2012年12月,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52起,审结134起,对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
虽然人民法院惩治了120名恶意欠薪者,但是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同时发现了很多需要明确的问题,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用语。同时,刑法法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也缺乏明确标准。另外,关于什么情况可以从宽处理等问题,也没有统一准则。
◎亮点1
奖金等也是劳动报酬
《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称,《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经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法将劳动报酬的范围确定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要和劳务报酬区别开来。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收入;而劳务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立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报酬纠纷,应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亮点2
欠十人三万即可判刑
《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解读
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起刑情节是“数额较大”,但是此前对“数额较大”并无明确规定。这次规定了具体数额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同时,采用“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也可以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称,由于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解释》第三条特别设置了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亮点3
拖欠救命钱最高判7年
《解释》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读
赵运恒称,《解释》明确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按照刑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3年起刑最高可以判7年。《解释》中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规定,并没有直接照搬刑法其他罪名中“引起自杀”等情节,和其他犯罪完全不同,是从劳动者切实的利益、实际的需求出发,规定了“救命钱”、“入学费”,体现了人性化的司法原则。
◎亮点4
立案前付钱不视为犯罪
《解释》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称,这一条规定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而作出的。而且还专门规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赵运恒称,这条规定宽严相济的政策用得好,目的还是鼓励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目的。
◎亮点5
讨薪令贴单位即算送达
《解释》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称,首先,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践中,责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各级信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的文件。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实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如何责令支付,困扰具体办案部门,各地普遍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因此,《解释》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称,这种规定明确并简化了前置程序,规定了送达的方式,这点很好。因为,按照传统,如果用人单位的负责人逃匿,应该在报纸上公告,这种公告实施起来比较繁琐,而且时间也长。现在规定,只要求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就可以了,张贴了责令支付的文书,就算送达,简单易行,保障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
此外,《解释》还对单位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