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关于工资方面,总经理是这么答复的:在原先基础上加1K(A先生工作一年多没有加过一分钱工资,加1K后,也才是公司这个职位规划的最高工资——低于市场价),试用期三个月,后最少加500,上班时间是在12月底。A先生综合考虑后,接受了这样的条件,决定回去,并放弃了原本已基本确定的Offer(工资高于该公司)。
昨天,A先生应公司的人力行政总监邀请前去商讨入职手续的事,当谈到薪资时候,得知原先说的加1K,是包括了其中10%作为年终绩效工资的那部分,并且是税前,也就是说,实际到手的工资与之前没有差别太多,还说了一些类似这个职位就值这个薪资之类的话。A先生听了这样的说法,心理一股说不出滋味。
A先生是一个有思想、上进、踏实的素质较高的综合型管理人才,目前在广州一知名大学就读MBA,应该来说条件并不差,要求也不算高,现在却遇上这样的事。A先生决定先跟总经理问问这事,如果总经理力挺他,兑现承诺,他就回去,如果总经理是犹犹豫豫的态度,那就不考虑了。
那么,对于像A先生这种吃“回头草”的人士,我作为HR分析如下:
1、 从公司同事对A先生的态度,以及总经理的诚意邀请来看, A先生之前在公司是得到大家的认可的,对于该公司来说,也算是一个人才;
2、 对于像A先生这样吃“回头草”的人才,作为直接上司的总经理应该如何做,才能顺利地留人?案例中,总经理能否极力为A先生争取到合理不过分的利益,决定A先生的去留,如果不能,那么这个领导也就不值得再跟随,因为不能给自己的直接下属争取到应有利益的公司一把手,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领导;
3、 在回聘人和岗位都不变的情况下,再设置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合法或合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一条款,并没有具体的解释,到底是仅适用连续用工的情况,还是也适用这种有短期中断用工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试用期设定的本意(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个互相磨合、适应的过程)来看,对于这种人岗都不变的,中间只隔4个月,甚至更短时间的情况,用人单位可考虑不再设置试用期,合理地安排人才吃“回头草”的情况。
4、 作为HR,应该努力为公司吸引、留住人才,尤其对于吃“回头草”的,要倍加注意保护这类人的情感,让人感受到自己回来是受欢迎的。案例中的人力行政总监,显然没有做好这点。
5、 对于部分员工而言,薪资并不是最重要的,而是那种感觉。案例中,涉及员工直接利益的说法前后不一致,是最伤人的,当然,这可能仅仅是因为总经理与人力行政总监事先没有沟通好,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就容易产生被欺骗的感觉,进而对企业失去信心。
6、 公司人力行政总监,总说薪酬制度是这样规定的(比如,事先谈薪资的时候说3K,而实际有10%,也就是300是作为年终绩效工资,相当于工资是税前2700,扣除社保公积金之后,也就是拿到手的不到2500,而这年终绩效工资是否能够兑现要根据公司盈利情况。)那么试问一下制度是否合理?我们常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那么像A先生这种情况,总经理是否可以名正言顺为A争取?
7、 对于A先生自己而言,也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虽然总经理对他做出了承诺,但是却没有事先以合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个年代,信任很重要,但是也要考虑周全,为自己留条后路。A先生在决定回去之后,就应及时把手续办好,也就不至于出现目前现在这种情况:自己等了近一个月,放弃了其他的机会,最后却还是去留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