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36℃甚至37℃的高温天,企业为啥就不发高温费呢?连续高温天让很多员工开始关注企业的高温津贴。劳动法专家谈育明昨天介绍,已经下发的相关通知并未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时间。显然,高温津贴按日或按周发放是不现实的。发放高温津贴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劳动安全,过了高温季节再发放高温费这与立法本意不符,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提前发放,但不应该事后发放。
就员工提出的“高温津贴是不是必须发”的问题,谈育明认为,“符合发放规定的员工,企业必须发放高温津贴。”他同时指出,企业不执行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员工可以向工会组织或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此次上海市人保局、市总工会下发的有关通知明确,企业每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与每天的实际气温无关。
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津贴。市人保局提醒,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