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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招聘需查“底细”

    来源:天津网 时间:2010-11-26
    核心提示:在招录员工时要注意认真审查被聘人的证件是否真实、齐全,深入了解其以往的工作经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一些不法分子以打工为名进入招工单位,目的是“潜伏”下来,寻找时机实施盗窃。河东区检察院提醒用人单位提高警惕。

        “上班”第一天顺走经理手包

        今年22岁的李晓是河北省人,2005年李晓来津后因诈骗罪、盗窃罪等被判刑和劳动教养,被释放后他盗窃手段却升级了,学会了“潜伏”.

        2010年4月25日9时许,李晓以找工作为名,来到本市河东区劳务市场,当天他就被某公司录用。上班第一天,李晓便发现经理办公室内放有一个手包。中午吃饭时,李晓偷偷潜入经理办公室将手包拿走,发现里面共有现金1300元,随后他脱下工作服离开。经理回到办公室才发现手包被盗,而李晓早已不见踪影。巧的是,第二天该公司员工经过劳务市场时,发现李晓在那里寻找新“目标”,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负案逃亡应聘再伸黑手

        王乔今年26岁,外地来津务工人员。2010年5月,他在老家打工期间从老板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随后逃到本市。

        来津后,王乔应聘一家网吧打工,工作一个星期后,7月30日早上5点左右,他趁收银员休息之机,把银台抽屉打开,盗窃了人民币2000余元。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将王乔抓获。日前王乔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该类案件罪犯大都有两个特点:一是被告人找工作目的是为了寻找犯罪对象;二是被告人大多系累犯,且通常流窜作案。

        检察官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要注意认真审查被聘人的证件是否真实、齐全,深入了解其以往的工作经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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