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应该是直接的受益者,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当前在拆迁中地方政府不仅会获得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而且还要从直接收取作为费用的土地出让金。在这巨大的利益的面前政府和开发商站在一起是必然的,这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活生生的例子。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把土地出让金改为土地使用税,并将土地增值税、使用税等税种变为国税,弱化甚至取消地方政府在拆迁中的直接利益分配。只有切断这条利益链才能使地方政府成为真正的中立者,成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各方利益的协调者。对于由此带来的地方财政不足的问题通过中央财政划拨等方式来解决。
政府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还要根据拆迁的性质来决定。首先,在单纯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中,政府应该是一个引导和协调者。在这当中政府应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要做好法规的宣传,通过宣传使被拆迁户知道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让开发商合法的拆迁;另一方面宣传拆迁的作用和意义,让群众了解到拆迁对于整个城市发展和对包括在被拆迁户们在内的长远利益的重要性,使被拆迁户和开发商之间相互理解、体谅。政府要在商业利益的拆迁中政府要起到一个桥梁作用,在开发商和被拆迁户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努力使他们打达成双赢的一致意见。此外,在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中政府要扮演拆迁的直接参与者的角色。公共利益往往成了强制拆迁和低价拆迁的代名词。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首先要制定规范的拆迁程序,其次要提高补偿标准,最后还要做好被拆迁户的住房保障工作。政府一定要清楚参与得越多责任越大,由政府主导的公共拆迁对被拆迁户绝对不能一拆了之,而要负责到底。
政府还应该要扮演被监督者和监督者。在当前的体制下政府首先是被监督的对象,因为它参与了拆迁的利益分配,并且手中有强大的行政权力,这些都使政府非常容易损害被拆迁户的利益。谁来监督政府呢?一个是人大,一个是媒体,最后一个是群众。不过这三个方面的力量都非常弱,要解决好有待于长期不懈的努力。监督者是政府扮演的另一个重要的角色,它要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开发商和房屋价格评价的中介结构,防止他们损害公共利益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同时也要做好自我监督,通过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来杜绝拆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德国文学家歌德曾说: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现实总是要比理论复杂得多,政府在拆迁中角色应该如何定位不能远远没有这么简单。比如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现在各方都还在争论不休,又比如现实中有一些拆迁既涉及公共利益又涉及商业利益,是一种混合的行为……。不过无论问题多么复杂,只要我们摆正心态,不断在实践中摸索,一定能够在拆迁过程中实现各方利益的伟大妥协,为争取更大的胜利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