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七月份毕业和一家上海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违约金25000.
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这是不是说不符合上述规定而约定的服务期无效呢?是不是可以随时和公司终止合同吗?公司帮我解决了户口算不算出资招用?公司在合同中设立的违约金是否符合上述的规定?
答复:
你引用的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条例是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而根据《条例》的规定,合法设立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即在劳动合同中有服务期限的约定和约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没有这两种情况,是不能设违约金的。即使设立了,对员工也是无效的。在有关服务期限的规定中,只有“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三种情况,才能设立服务期,没有这三种情况,是不能设立服务期限,也就是说,是不能设立违约金的。
那么,单位为你解决了户口问题,这能不能算出资招用的行为呢?
从出资招用的定义可以看出,其首要特征是出资。当然这个出资也是有范围的。一些企业在这样的案子上抗辩:我们为了招人做广告了呢,这也算出资吧;我们为了招人还特设了专人呢,这人的工资算出资吧……这样的抗辩不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这个说法违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这一规定的本意了。因为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所有被招用的职工,都回或多或少要用一些钱,岂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可以约定违约金了,《条例》有关违约金的现在就成了一纸空文。
显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不赞成对所有员工设立违约金的,这从该条例的立法方式上可以看出。之所以这样偏向劳动者,是因为从以往的矛盾来看,违约金往往成为企业遏制员工的手段之一,特别是到后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员工签订违约金,违约金基本变成了劳资双方不平等地位的象征,影响了社会稳定。所以制订条例时,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违约金的设立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如果从法理上讲,所谓的出资招用,一般不是一项所有员工能够享受到的待遇,这是一个根本的理论基础。出资行为,意味着企业为了招用员工要有真金实银出去才行。在我们劳动法实践中,为了招收外地员工而出钱办户口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该可以作为设立违约金的理由!
不知道你进公司时,公司是否为你出钱办了户口?如果出了钱,那设立违约金是可以的,25000元在我所接触的案例中还不算“奇高”.如果没有出钱,那设立违约金是没有道理的,你完全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