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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及举证责任倒置

    来源:HR宝典 时间:2014-12-01
    核心提示: 民事案件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真实材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一)书证
            民事案件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真实材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如不履行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关于劳动争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有两部分: 
    一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另一部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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