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制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2002年国务院出了一个《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里面对于事业单位的聘用作了一些规定。而近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再次作出具体规定,并于7月1日起开始实行。
从条例上来看,事业单位施行的聘用合同制和普通企业实行的劳动合同制类似,都采用合同来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关于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案例的处理中一直颇有争议。有专家认为,既然是签订合同,确定为聘用工的,其性质就是劳动合同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有的专家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有写明: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据浙江劳动事务所的律师方华介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应该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双方是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应该不包括在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内。
从《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来看,无论是合同的订立、履行还是变更都要比《劳动合同法》严格:在人事管理上也更注重绩效。比如说,在合同订立方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无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试用期上也比《劳动合同法》长。在绩效考核上,《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也规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考核制度。
A 合同订立
关于聘用合同的期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除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的以外,并不允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合同订立的试用期规定方面,律师方华解释道,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聘用合同的试用期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B 合同履行
事业单位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不得作变更。记者查询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保局网站后发现,关于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有统一模板,各个事业单位都按照此既定的模板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明确要求。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此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绩效考核: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而在《劳动合同方法》中,对于劳动者的考核,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C 合同解除
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方面,都非常相似,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聘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和受聘人员(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邵蕙菁表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不用提前30日通知受聘者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邵蕙菁表示,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粗略,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而受聘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类似,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