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着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1)年工薪所得应纳税额=[(60000/12月-4000)*10%-25]*12月=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从A国取得所得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已缴纳的税款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500元(5700-5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稿酬所得应纳税款=15000*(1-20%)*20%*(1-30%)=168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所得的抵减限额为1680元,其在B国已缴纳税款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1720-1680),不能在本年度扣减,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