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须多留意
如下几类问题出现的频率较高,值得关注:
第一,试用期定得不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签订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在三年以上固定和不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有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擅自延长试用期,最长的达到一年之久,以减少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条也被多次忽略。
第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部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要求每周工作44小时,或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这就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要求。应当被计算为加班的第6天工作,劳动者经常未能足额领取加班工资。
第三,以各种形式拒缴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要求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给予一定补贴、有的企业直接把保险费用补给职工,不予缴纳。
第四,不征求职工意见随意调整岗位;很多企业在制度中要求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岗位调整命令,限期到岗。这与调整岗位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的要求相抵触了。
各方都要补“课”
“你知道试用期应该有多长吗?”“加班工资怎么结算?”“老板要调动你的工作需要征得你同意吗?”记者近日随机在“85后”、“90后”们中询问了这三个问题,得到的答案多数是“半年吧?”“不知道”“怎么可能征求我的意见?”
一些求职者最关心的是专业合适不合适、工资增长幅度如何、干得好能有多大晋升空间,再加上一些小说、影视剧里渲染的职场都是“加班正常,不加班不正常”“领导高兴叫你当领班,不高兴明天就叫你当保安”的氛围,他们就认为这是正常的职场状态了。而《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哪些合法权益,却一点都不知道。
既维权更促发展
这样的审核一方面在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改正了原来存在的不合法制度,也会赢得职工的理解,有利于促进发展。绝大多数企业都表示愿意尽快修正。还有的表示将通过开职代会的方式修改,这也表明维护职工权益和企业发展并不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