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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二大要件

    来源:中国国家人才网 时间:2014-06-04
    核心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以实际劳动行为为唯一认定依据。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劳动行为。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行为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记录;是否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记录。

    第二,当事人适格,即应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一是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主要从其健康状况、智力水平、文化技术水平等方面认定。作为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国家允许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限度和要求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的限度和能力等。

    值得探讨的是,在实务中,许多没有工商登记(包括未登记、被吊销、撤销等,下同)的组织实际上招用员工为其劳动并支付报酬(多数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确定?总裁学习网认为:工商登记是工商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并非有关组织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必须条件,不能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否定其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并且,若否定为劳动关系,则对提供劳动方不能予以劳动保障(涉及法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对劳动提供者是极度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7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8也采纳了该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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