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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高温津贴政策问答

    来源:天津工人报 时间:2013-07-05
    核心提示: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区别吗?
       近日本报刊登今年本市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的文章后,引起了很多职工的关注。因此记者特请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就职工关注的问题给予解答。
     
      问: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区别吗?
     
      答: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有区别的。
     
      防暑降温费依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宗安健[2012]89号规定,指的是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是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问:今年高温津贴的标准是多少钱?
     
      答:2013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1元。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问: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答: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
     
      答: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问:高温天气指的哪些天气,其定义是什么?
     
      答: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问:如果中午最高气温超过35℃,可是下午下了大雨,天气很凉,那么当天是否发放高温补贴?
     
      答:应该发放高温津贴。
     
      问:现在在一些像炼钢企业里,有些岗位本身就有高温津贴,那么还用发这种高温津贴吗?
     
      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自主经营,自主管理,条件是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基础下的自主。像一些炼钢企业,在发放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基础上,企业规定岗位本身还有高温津贴,国家是支持和鼓励的。但只发放企业规定的高温津贴,而不按照规定发放国家规定的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是不允许的。
     
      问: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是哪些,除企业外还有哪些单位?
     
      答:只要是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都可以,不仅限于企业。
     
      问:在文件里规定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可享受高温补贴,像一些快递员等在外面工作的人员是否也能享受待遇?
     
      答:可以。
     
      问:高温津贴能以实物形式发放吗?
     
      答: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问:如果我在高温津贴方面有什么问题,应当向哪个单位咨询?
     
      答:拨打劳动保障热线咨询电话1233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均可。
     
      问:如果企业不遵守文件规定,可以向哪个部门反映,可以提出诉讼吗?
     
      答: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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