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走访了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条件一: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主要条件。失业人员想领取失业保险金,除了参加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本人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必须满1年,否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者;或者参加工作1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能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条件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般情况下,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自愿中断就业和非自愿中断就业。自愿中断就业的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或是出于获得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个人考虑,对于这种暂时的失业现象,失业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非自愿中断就业发生的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五类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条件三:办理失业登记及再度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想领取失业保险金,还应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此外,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登记求职要求,以便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可以说,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