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孙某到某电子厂实习,双方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外加提成。工作3个月后,孙某以电子厂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电子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电子厂同意孙某辞职,但认为孙某系实习学生,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孙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对此,仲裁委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孙某到电子厂实习,应属勤工助学,期间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电子厂可以不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