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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病假工资关键在落实

    来源:珠江晚报 时间:2013-05-06
    核心提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职工病假工资,有关法律是有规定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这一规定继续有效。这也正是香洲区人社局答复的由来。
     
      然而,法律规定的职工权利,在现实中并不是那么容易落实的,包括节假日加班问题,夏季高温劳保问题都是如此。这是目前资本强势形势下的多发病,而劳工弱势又决定了职工不敢、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政府,一要唤醒职工的权利意识,主动发现政策不落实的问题,把政策落实到位;特别是鼓励员工举报、投诉,政府给员工一个公正。
     
      同时,作为员工的娘家人,工会在维护员工权益方面更是责无旁贷,应该主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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