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王某到一家食品公司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9月,王某想自己发展,于是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书面申请要求辞职。谁知一个月后,公司领导开会研究后却以劳动合同未到期、技术人员少为由不同意其辞职。王某多次找公司领导要求为其办理辞职手续,但得到的答复是:先安心工作,等合同到期后,再为其办理。无奈之下,王某投诉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即使合同未到期,劳动者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按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30日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为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