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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官司 企业有责举证

    来源:新文化报 时间:2010-09-27
    核心提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焦点·社会保险

        未办社保引争议 法院受理

        司法解释中表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 孙军工说,这一解释的背景是,“这是一个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此外,孙军工还介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司法解释中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合新华社等

        焦点·退休问题

        返聘人员和单位是啥关系?

        司法解释称,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解析 杜万华解释说,如果返聘人员此前按规定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那么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但是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提前退休,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

        焦点·诉讼主体

        “无照”单位怎么告?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解析 孙军工说,许多用工单位类型复杂、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陷入困境。司法解释还规定,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

        焦点·加班费

        加班事实由谁来举证?

        近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加班后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加付赔偿金。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情况。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于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全国法院2008年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收案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2009年收案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孙军工表示,今后一段时期,劳动争议仍将是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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