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结果显示,逾七成的高校毕业生在求职中遭受过不同程度、形式各异的就业歧视。许多名企在招聘中明确规定“要求本地户籍”、“优先考虑男性”、“仅限985、211高校毕业生”。这些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就业门槛不断提高,且大有“合理化”、“正当化”趋势。
对于明明是就业歧视的现象,有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还振振有词,声称那只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区别对待”的选择行为,有的则强调企业也应持有“自主选择”和“优胜劣汰”的权利。这实则是对就业公平的一种挑战,严重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变相抬高招聘门槛的就业歧视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首先,歧视意味着否定,无疑会对初出茅庐的大学生求职群体造成难以抚平的心理挫伤;其二,歧视意味着不公平,因户籍、性别等无法改变的因素剥夺部分人群的就业机会与平等权利,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其三,歧视意味着特权,用人单位利用买方市场优势,乱开条件,将会恶化人才竞争。这些行为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悖,是在制造新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那么,为何“就业歧视”大行其道、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不理智、不科学的人才观在作怪。用人单位过分夸大“学历”、“性别”、“工作经验”等,未能做到“理智识人、客观举人”,淘汰了不少真正符合企业需要的人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发展。不断抬高用人条件,看似在人才抢夺战中占据了主动,殊不知如此生硬的筛选法,滤走的也许是可以给企业带来最大效益的真人才。
当然,反对就业歧视并不意味着对求职者“一视同仁”。在“用工条件实为职业内在需要”范围之内,用人单位有按岗定位、任人唯贤的自主权,如“经济分析师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送水工搬运工男性优先”等,此时要求招聘一刀切反而会导致人力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是一项关乎社会各方的系统工程,其中树立科学正确的人才观乃重中之重。从政府层面讲,要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强制作用,引导并鼓励企事业单位不拘一格、任人唯贤,同时加大监管力度,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行为。从用人单位角度讲,要为毕业生们提供公平竞争的土壤,“有能则举之”,同时增强守法意识,理性用工,规范招人用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