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端午节,为攒长假,王先生以妻子受伤需要照顾为由,向单位请事假3天并获得批准,王先生因此获得了端午节之外的休假,在家大休一个星期。
没想到,有一公司同事偶然见到王先生的妻子仍在上班,且并没有受伤,便向领导说了此事。单位领导找王先生核实情况,王先生只好承认了编造事假理由获取休假的事情。
为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编造理由获取事假,经核实,请休事假属于旷工,旷工三天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单位对王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向王先生书面送达。
收到处理决定后,王先生认为单位处罚过于严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提起仲裁。仲裁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据,驳回了王先生的申请请求。后来,王先生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判决认定公司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