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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就业证明换毕业证 学生直呼“被就业”

    来源:春城晚报 时间:2013-06-20
    核心提示: 近日下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有关部门、各高校要确保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从7月1日起,省内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将由现在的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省政府明文规定,高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近日下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各地有关部门、各高校要确保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就 业

      见习期可视为基层经历
     
      我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其中,在2015年以前,根据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及事业单位编制缺额情况,全省每年公开招聘15000余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文化、社区服务等社会领域服务工作。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和公益性岗位工作经历可视为公务员[微博]招考条件中的基层工作经历。
     
      出 省

      省内毕业生出省就业可获补
     
      鼓励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从2013年起,建立鼓励云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创业机制。要依托“部省合作”、“央企入滇”、“滇沪合作”和“教育部对口支援滇西”等项目,发挥驻外机构作用,主动加强与中央机关、国家部委、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省(区、市)的联系,向外输送更多的云南籍高校毕业生。
     
      其中,对到省外就业的省内高校云南籍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2013年~2017年,对云南籍毕业生出省就业创业比例达10%以上的云南省高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超出部分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创 业

      试营业期内可不登记
     
      我省将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其中,继续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大学生创业融资帮扶机制,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创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实行实际出资额“零首付”(2年内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高校毕业生新办小微企业的,可实行试营业备案制度,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工商部门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年后如需继续经营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补 助

      见习补助提高到每月500元
     
      此外,将加大对困难家庭、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继续落实公益性岗位托底政策,残疾人、城乡居民低保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公益性岗位,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力争2年内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总数达到1000个以上,每年组织1万名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见习生活补助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省财政补助资金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500元。
     
      禁 令

      高校不得强迫毕业生签协议
     
      省政府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限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高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得以档案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高校,在就业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公开招聘制度。
     
      此外,对于一些就业率持续偏低的专业,将调减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
     
      本版稿件由
     
      首席记者 刘超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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