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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来源:山东工人报 时间:2013-05-06
    核心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乔建先系聊城来胶州市务工人员,受雇于金胶州钢材市场内某私营企业。2012年11月份,他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腰部扭伤,不能正常劳动。在他卧床休息期间,该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他的工资。
     
      他一直觉得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应属于工伤,在休息治疗期间企业如此发工资是不合理的。3个月后,他回到企业上班,在与企业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到钢材市场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求助,希望能得到帮助。
     
      钢材市场调解工作人员在认真仔细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向中云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进行反映。办事处工作人员知晓后,立刻与市场调解员到企业现场进行联动调解,同企业负责人认真沟通,向企业宣传了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乔建先在工作期间受的伤应属于工伤,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应按职工的正常工资待遇支付。通过宣传教育,企业负责人明白自己的做法不对,同意补齐乔建先休息治疗期间工资,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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