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为精神病
郭某大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大型国企。工作期间,他对一位女同事展开热烈追求,无奈对方一直没同意。因认定此事都是单位领导从中“搞破坏”,郭某一气之下辞了职。眼看儿子放弃待遇优厚的工作而在家无所事事,这可急坏了他的父母,老两口便萌生了一个念头——如果儿子被鉴定出有精神病,那么他的辞职行为是不是属于无效,又能恢复原来的工作?于是,郭某被父母送至北京市某精神病鉴定专科医院进行精神状况检查,竟还真被该医院鉴定为偏执型精神病。
手执这样一份鉴定结论,郭某母亲多次奔波于儿子的原单位和劳动局,经过不懈努力,郭某终于恢复了在原单位的工作。不过鉴于郭某的“精神状况”,单位没有要求他上班,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
但这却让郭某陷入痛苦中。辞职后,他考上北大MBA并顺利毕业,自己本来能有更好的前程,但一纸鉴定将严重影响他今后的就业以及生活。为此,他以自己“被精神病”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为其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监督意见被采纳
令郭某没有想到的是,其诉状交到法院后,法院并未进入实体审理,就从程序上驳回了他的起诉。法院认为,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遂驳回其起诉。
不满法院的裁定,郭某向市检一分院民事检察处提出申诉。检察官为此专程赴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调查,向专业人士咨询有关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检察院形成其监督意见并获法院采纳。一中院最终认为,原审法院未经“特别程序”就驳回郭某的起诉资格属于无效,应当予以纠正。
据介绍,如果法院在普通程序审理中涉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应当中止诉讼,启动特别程序,就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单独作出判决加以认定,而不能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直接认定,这是一个法定必经的程序。启动特别程序后,法院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做出鉴定。
检察长:民事检察强化监督
据市检一分院副检察长焦慧强介绍,近三年来,该院民事检察处不断强化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以办理涉及民生类案件为重点,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这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民事检察的监督手段,明确赋予民事检察部门调查核实权,这为民事检察工作创造了条件。此外,还建立健全民事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利用和解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近三年来,该处平均每年办理和解案件十件,案件标的额最大的达到29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