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名叫李刚(化名)的男子向北仑区劳动仲裁院申请,要求单位支付他近10年的加班费。接待李刚的工作人员听了他的申诉理由后觉得很有意思,原来李刚是因为自己每天“被”提早到单位而“叫屈”。
李刚在北仑一家公司工作。他对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说,自己在公司工作将近10年了,上下班基本上坐公司的班车。公司规定早上8时上班,但班车几乎每天7时40分光景就到单位了。“我每天要‘被’提早到单位20分钟,这并非是我的本意,是公司的原因造成了我工作时间的延长,所以公司应该支付我这近10年来每天20分钟的加班费!”李刚说。
听了李刚的话,仲裁院工作人员问:“公司班车是不是免费乘坐的?”
“是的!”李刚回答。
“公司有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必须坐班车上班?”
“没有!可以自己坐公交车去上班,也可以自己开车去。”
“那你以后就自己想办法去上班好了,不要坐公司的班车了。”工作人员对李刚说。
那么李刚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否合理呢?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而员工也无权单方面自己决定加班。李刚所说的每天提早到单位20分钟,并不说明他每天就在单位多干了20分钟的活,这20分钟也许被他用来干其他的事,因此这20分钟不属于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更何况,李刚也完全可以不坐班车去单位上班,是他自己要坐班车的。“因此,他每天提早到单位的这20分钟,不能称之为‘加班’。”仲裁院的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