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除夕、初一、初二这三天,加班费应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初三至初六四天则是相邻几个双休日的调休,如果加班的话应按照平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我国的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日工资基数就是由职工个人的月薪与制度计薪日相除得来。以一名月薪5000元的员工为例,如果他在春节期间一直在岗工作的话,他这几天的加班费应为:除夕至初二5000÷21.75×300%×3=2068.97元,初三至初六5000÷21.75×200%×4=1839.08元,合计3908.05元,两项合计相当于日平均工资的1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