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离婚者,开除!凡有婚外情者开除!凡包养小三者,开除!凡生活作风不检点者,开除!”不要以为这是开玩笑,罗湖一家珠宝公司可是将它白纸黑字地写进了内部员工管理规定,此举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激烈讨论。律师表示,该公司此举涉嫌违反劳动法和婚姻法。
“离婚者,开除!有婚外情者开除!包养小三者,开除!生活作风不检点者,开除!”这样的公司规定,的确够雷人,也因此而引发了诸多的争议。一些反对者认为,如此规定太苛刻。但是,我们不要有意或无意地抹杀这“苛刻”规定背后的善意,和对“中国式离婚”的忧虑。
对爱情忠贞不渝,这是我们传统的爱情观念。社会的发展,让我们拥有了较为丰富的物质生活。可是,如今的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在物欲横流的浮躁里迷失了自我,他们禁受不住外界的诱惑,开始了泛滥的婚外情、包养小三,进而把结婚照变成了离婚证。如此滥情与不负责任,当然会无情地冲撞传统的婚爱观。重塑社会新风尚,这是很多人所期待的。从这个角度看,“开除婚变员工”的公司规定,有何不可?
罗湖这家珠宝公司从企业文化需求出发,树立正确的婚爱价值观,保持与“爱护家庭,忠于爱情”的社会主流同步调,我赞成。虽然的雷人规定,担不起拯救婚外情泛滥的救世主。但是,它至少让我们听到了一个公司对重塑婚爱观的呐喊,给我们带来一丝信心。开除或惩戒那些不负责任的员工,是呼唤正义。这些人为了寻求刺激,为了鼓噪的畸情,抛家弃子,不顾社会伦理道德,将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都置之度外,这样的人,同样也会对公司无情无义。
有人拿法律说事,说如此的雷人规定,有违法违规的嫌疑。那么,我请问:婚外情仅是违背社会道德吗?包养小三合乎法律法规吗?处于弱势的妇女,她们的权益能真正依法得到保护吗?退一步说,双方都是自愿离婚,但是,你们图一时之快,无辜的孩子怎么办?当相关的法律不能为弱势的妇女、孩子有力保障的时候,刻意强调保护为人父为人母的离婚自由权,我们好意思吗?
或许,公司的雷人规定有作秀的成分,有唬人的嫌疑,可是,笔者却赞同这样的规定,甚至希望此举能抛砖引玉,用法律法规校正婚外情、包养小三的丑恶现象,特别那些对于道德谴责产生抗性的公职人员,更应当用法律法规来约束。总之,在妇女孩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离婚权不该成为一些人释放欲望的借口,和家庭逃脱责任的盾牌。